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桥南旺记批发部。
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
经营者:陈霞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化县桥南旺记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其与被告仁化县桥南旺记批发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仁化县桥南旺记批发部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