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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81刑初81号
案件名称赵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义马路富华浴都一楼。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一千,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振国、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及其辩护人张一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赵军在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神木市金源荣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电动、电气设备等产品,经营地址为神木市大柳塔镇义马路富华浴都一楼。

赵军于2018年5月、9月及2019年2月分三次共计支出3.2万元购进各类不同规格的假冒斯凯孚(SKF)轴承,并在店中零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截止案发时销售约4000余元。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赵军经营的“进口轴承大全”门店内查扣不同规格的假冒SKF轴承197种,共计978件。

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079776.01元。

2019年11月14日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扣的轴承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84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神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传唤赵军到案,赵军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韩志喜、李立娜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犯SKF(斯凯孚)注册商标案件的情况说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扣押笔录、清单,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仍予以销售约4000余元,未销售货物价值达10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本涉案商品未实际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涉案轴承库存价值认定过高,辩护人认为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的观点。

经查,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相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案轴承确定市场零售价格,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认定结论合法有效,辩护人提出该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无正当理由,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军经民警电话联系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未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本案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赵军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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