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0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力量奇安特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南洪路六中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4HF80H。
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川服装城安旭鞋行。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淄川服装城鞋业批发市场****。
工商注册号:370302600308870。
经营者:党万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力量奇安特鞋服有限公司、淄川服装城安旭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2020年5月14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福建省力量奇安特鞋服有限公司、淄川服装城安旭鞋行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5月15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