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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格锐普科技有限公司、涂海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997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格锐普科技有限公司、涂海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格锐普科技有限公司;涂海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97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格锐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万众路天宫国际安防**C1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F。

法定代表人:涂海洋。

被告:涂海洋,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格锐普科技有限公司、涂海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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