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4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旺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用代码:×××86Y。
法定代表人:陈运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旺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