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磨沟区温泉东路我家小院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
经营者:张强,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罗家庄村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磨沟区温泉东路我家小院餐厅、经营者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新01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