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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深圳市荣通盛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深圳市荣通盛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深圳市荣通盛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4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02月0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通盛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经大厦F3.82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E。

法定代表人:司克龙。

被告: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坪北路**鼎聚隆科技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XJ。

法定代表人:陈林。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荣通盛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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