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云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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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环城西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于广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修武云台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