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23号之一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蜀都小君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6日注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梅路润达圆庭花园西街铺105法定代表人:高港胜。
被告:深圳市兄弟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注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中梅路润达圆庭南3街**法定代表人:高港胜。
被告:高港胜,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蜀都小君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兄弟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港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