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3号 原告史云辉。
委托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胜堂路胜苑小区****。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史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