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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征、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6号
案件名称王昌征、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昌征;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范县麻口加油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昌征,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雷,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范县麻口加油点,,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投资人:王昌征。

上诉人王昌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范县麻口加油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昌征及范县麻口加油点因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向本院表示不再执行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昌征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王昌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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