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13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陈锐娜,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7号。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隆公司)诉被告陈锐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骅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徐菲到庭参加诉讼,陈锐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骅隆公司诉称:骅隆公司为名称为“泡泡玩具(照相机)”、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骅隆公司发现陈锐娜在拼多多APP上经营的“小鲁班Toy”店铺所销售的泡泡相机是侵犯骅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骅隆公司为此进行了公证购买。
陈锐娜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向骅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1.陈锐娜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骅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陈锐娜向骅隆公司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70000元;
**陈锐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陈锐娜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状态专利名称:泡泡玩具(照相机);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骅隆公司;
专利缴费情况:缴至2019年12月27日;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骅隆公司指控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成立骅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邮件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的“小鲁班Toy”店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展示,骅隆公司在该网上店铺购买了该款被诉侵权产品并已收货,拼多多平台披露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陈锐娜。
在陈锐娜放弃答辩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骅隆公司另指控陈锐娜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陈锐娜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骅隆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酌情确定陈锐娜赔偿徐宝洲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锐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ZL**************“泡泡玩具(照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锐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锐娜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当庭表示同意,陈锐娜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