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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卫东副食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19号
案件名称鼓楼区卫东副食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鼓楼区卫东副食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鼓楼区卫东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丁角街**西数第3间。

经营者:曹卫东,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鼓楼区卫东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鼓楼区卫东副食店以已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鼓楼区卫东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鼓楼区卫东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鼓楼区卫东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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