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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9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3965号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良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团明,总经理。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德瑞成公司)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金鸿才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抗辩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车载蓝牙MP3播放器;

专利申请日:2016年8月24日;

专利号:ZL20163041××××.2;

专利授权日:2017年3月8日;

权利人:陈良红;

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显示,2018年10月8日专利权人陈良红将本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意德瑞成公司实施,许可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许可费用为0元;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侵权。

(一)、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根据(2018)深证字第177572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11日,在广东省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网站,在被告经营的网店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货品名称为“车载蓝牙/蓝牙车载/智能车载蓝牙/车载蓝牙MP3/车载蓝牙直销厂家”,单价为人民币25元,数量50,运费人民币10元,实付款人民币126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订单号为289654176808284051,供应商为诺金鸿才公司。

该订单显示收货人为张先生,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某银行大厦1708。

该网店展示了大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并附有产品的型号、参数、售价等信息。

2、根据(2018)深证字第17757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12日,在广东省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某银行大厦1708室现场收取“加运美速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6085271704,寄件人为诺金鸿才,没有寄件人地址信息。

3、根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69673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请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就其于2019年5月31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的内容进行查看并予公证保全。

2019年8月29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登录公证处的“公证云”后台,就原告之前申请公证保全的被告网店宣传内容进行查看,并将查看过程予以公证。

该公证书记载诺金鸿才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店铺内大量展示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并附有产品售价、成交量、成交记录等信息。

4、《收货视频》及包裹。

原告当庭提交其于2019年再次向被告网购被控侵权产品后收货的视频及对应的速尔快递包裹,该包裹外观完好无损,包裹上贴有一张“速尔快递单”,因被快递公司的转运贴条覆盖,无法看清运单号、收件人信息,仅显示“寄件人为李楚满电话132××******寄出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元洞飞腾学车诺金鸿才有限公司”。

本院就该包裹外观当庭拍照后原状退还给原告保管。

5、原告代理人当庭用手机登陆1688帐户,查看其已收货的订单信息,订单号为289654176808284051的商品对应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加运美速递”,运单号为6085271704。

(二)、制造侵权事实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塑胶制品、塑胶件、开关、保险丝、五金产品、模具、充电器、电源线、DC插座线、电子产品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塑胶制品、塑胶件、开关、保险丝、五金产品、模具、充电器、电源线、DC插座线、电子产品的生产。

(2)(2018)深证字第177572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69673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宣称“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塑胶生产、模具设计、产品销售一体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深圳市××乡镇;

主要产品:1、充电器外壳、2、变压器外壳、3、适配器外壳”,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加工方式为来料加工、来料代工等,厂房面积为1500平方米,员工人数50至100名。

(3)被告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某工业大厦2楼B,但原告律师现场勘查被告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

(4)被控侵权产品包裹上载明“寄件人李某满电话132××******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某处,备注:诺金鸿才有限公司”。

当庭拨打132××××****电话,接听人确认其是李某满本人,其为诺金鸿才有限公司前员工,现已离职,并且确认被告公司注册地虽然是深圳市,但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老板的居住地均为惠州;

同时其不肯透露被告公司的具体实际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原告依据上述内容推定被告有制造行为。

三、侵权比对(1)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与公证书记载一致。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箱,内为带包装盒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件,原告确认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外观完全相同,同意随机任选一个产品进行比对。

打开产品包装盒,内为黑色被控侵权产品一件,包装盒及被控侵权产品上均没有生产厂家的信息或商标标识。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其它事实原告在本案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就此原告提交公证费票据三张,金额共计人民币5770元,但未提交律师费票据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赔偿金额。

五、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均系车载蓝牙播放器,属于相同类别,将两者进行比对,两者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上店铺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亦通过网购从被告经营的网店购得侵权产品实物,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塑胶制品、充电器的生产,其在网上亦宣称为塑胶制品的生产厂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还诉请被告销毁生产模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处存有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或设备,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产品的成交量为0、原告的维权费用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57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名称为“车载吸盘机支架(H101)”、专利号为ZL201630417344.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4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577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深圳市诺金鸿才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意德瑞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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