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31号原告: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深,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银乔,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甜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贝婴科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甜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贝婴科教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日立案。
原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三和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