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0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天元区鸿涛商行,经营场所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99号九八缔景城1栋公寓103号。
经营者:罗日军,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鸿涛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