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393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达到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5栋307房。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男,该单位员工、股东。
第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雄森分店,营业场所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和秀峰路交汇处西南角。
负责人:傅佳川。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鼎龙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雄森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