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04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晓,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柘城县古桃里音乐餐厅,住所地柘城县。
经营者:邵晓慧,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邵晓慧,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见,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系被告邵晓辉配偶。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柘城县古桃里音乐餐厅、邵晓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