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初7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晓,女,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