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砀韵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万国大厦**商铺。
经营者:侯万辉。
被执行人:侯万辉,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砀韵烟酒店、侯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砀韵烟酒店、侯万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砀韵烟酒店、侯万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4.4元[其中经济损失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4.4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