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2169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1,男,1989年7月20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州钦州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李侃侃,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夏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辉,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2,男,1999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徐正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张某某、梁某2、冯某某、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