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9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丰银唯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新村四巷**。
法定代表人:古德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海丰银唯美饰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51××××.4)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海丰银唯美饰品有限公司送达缴款通知书。
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海丰银唯美饰品有限公司始终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丰银唯美饰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