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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7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5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省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七里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02MA40K4XK8F。

经营者:黄建平。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黄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豫S×××**跃进牌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1年4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门面租赁已经到期,门面已由他人租赁,且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美惠生活超市、黄建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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