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辖12号原告:甘肃省治沙研究所(以下简称治沙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勤县北海兴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治沙研究所与被告兴鑫机械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治沙研究所诉称,1.确认兴鑫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一种自适应网膜沙障铺设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治沙研究所所有;
2.判令兴鑫机械公司立即撤回于2019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号为201910544609.8名称为“一种自适应网膜沙障铺设机”的发明专利申请;
3.判令兴鑫机械公司赔偿甘肃省治沙研究所经济损失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兴鑫机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治沙研究所研发团队研发了一种双工位网膜沙障铺设机,于2014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16年8月获得授权,2019年3月,治沙研究所与兴鑫机械公司签订了《网膜沙障铺设机械加工改制合同》,约定治沙研究所提供设计图纸、文字说明等相关资料,兴鑫机械公司按要求负责加工制作,机械所有权归治沙研究所。
2019年9月,发现兴鑫机械公司将委托加工的机械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兴鑫机械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治沙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为合理配置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切实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和案件质效,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