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603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南宁市武鸣区七好美食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经营者:黄志玲。
被告:黄志玲,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区七好美食店、被告黄志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29日,原告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
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