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8号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戴。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