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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73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73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哲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B座54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百耀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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