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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民初28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鲁西南建材家具五金城**** 经营者:高中超,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诉被告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恩赐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恩赐厨卫的经营者高中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赐厨卫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潜水艇图形的地漏;

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第6380388号商标主张权利。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0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标注“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及潜水艇图案标识的地漏,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查明该涉案店铺系恩赐厨卫。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标有涉案字样的地漏,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被告恩赐厨卫辩称,被告销售的地漏是其他人放在被告处的,不知道侵权,被告销售数量很少,地漏不是被告生产的,,地漏不是被告生产的。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3、原告关联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原告可以享有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拥有“潜水艇”系列商标时的权益,此权益主要包括因侵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证据5、(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地域广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牌具有,地域广名度。

证据8、(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6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恩赐厨卫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4-7被告不了解,请法院审查。

证据8公证书所附的名片、销货单、支付宝付款凭证门头照片都是被告的,被告平时不在店里,不确定封存地漏是否系是被告销售。

对原告所说的侵权表现不太清楚。

被告恩赐厨卫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柏瑞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营业期限至2036年3月9日。

经营范围:科技开发;

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阀门,货物进出口;

专业承包;

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

企业管理。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第15192947号商标“潜水艇”商标的注册人,第15192947号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

地漏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截止)。

2018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15192947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李润凡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注册人,第4711685号商标于2008年3月28日注册,现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

地漏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截止)。

2008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柏瑞公司均系李润凡先生创办,自2018年3月起,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等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为防止侵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原告可以对涉案商标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对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间,“潜水艇”地漏产品获得中国房地;地漏产品获得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ldquo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准许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管理的《荣誉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等。

原告“潜水艇”品牌在全国多地域持续投放宣传广告。

2019年10月25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受柏瑞公司委托,委托刘某向山东省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0月28日,山东省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肖某及刘某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街道××栋××号的“莱普厨卫”店铺,刘某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字样的地漏两个,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高中超”字样的名片一张及销货单一张。

刘某对该店铺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某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三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刘某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刘某保管。

2019年11月5日,山东省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6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地漏的外包装盒的正上方上标注了“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字样。

打开包装盒,涉案产品内包装袋上及产品本身的标贴上均标注了“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字样。

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

另查明,被告恩赐厨卫系于2018年6月20日经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高中超,经营范围为厨卫电器销售。

本院认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均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恩赐厨卫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

原告提交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68号公证书,对从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中记载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店铺“莱普厨卫”地址、当场取得的名片上的地址均与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且支付宝截图显示收款人为*中超,与被告经营者的名字相吻合。

被告并未提供可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

本院对被告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经庭审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是地漏,与涉案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三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告恩赐厨卫销售的涉案地漏在外包装及产品标贴上标有“Future潜水艇卫浴洁具”字样,该标识中的“潜水艇”三字字音字形均与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中的“潜水艇”三字相同,与涉案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潜水艇”三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恩赐厨卫赔偿原告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曹县磐石街道恩赐厨卫电器经营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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