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7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九州家电销售维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金河路东段路南。
负责人:陶志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九州家电销售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