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从。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冀丰大化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村村北口东15公里农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分宣。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咖啡尔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里城道村村北口东15公里农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分宣。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分宣,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凯晨世贸中心中座**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冀丰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河北咖啡尔肥业有限公司、李分宣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5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冀丰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河北咖啡尔肥业有限公司、李分宣向本院上诉称:1.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在青岛市,其主要办事机构在石家庄市无极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为石家庄市,而不是青岛市。
一审法院认定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青岛市作为住所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2.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注册地青岛市实施了被上诉人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青岛市是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结果发生地。
一审裁定将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青岛市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3.青岛市不是本案商标权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也不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不是本案管辖的连接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确定问题。
2020年1月8日生成的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信息后的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楼****(集中办公区),并于2019年8月6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而上诉人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dquo市系上诉,山东省青岛市系上诉人之一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