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7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靓静美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盛。
被告蔡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37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