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5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日照兴业世纪城王府大街D1-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PDYM0Y。
法定代表人:薄其军,总经理。
被告:薄其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薄其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742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