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9975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div>法定代表人:谭瑞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聪,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div>法定代表人:姜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司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梅园新村物业综合楼首层**店/div>法定代表人:徐馥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大司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