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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9975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大司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9975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div>法定代表人:谭瑞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聪,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div>法定代表人:姜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司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梅园新村物业综合楼首层**店/div>法定代表人:徐馥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大司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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