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1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毳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西洋路**v> 法定代表人:蔡蓓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毳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