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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兴德劳保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2479号
案件名称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兴德劳保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兴德劳保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479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兴德劳保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

经营者:许少林。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兴德劳保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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