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413号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川区淄矿路太和社区站站牌处。
经营者:薄涛,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
关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32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