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087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桂,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