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161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阿本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欧西街11号之二102房。
法定代表人:许加玲,总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阿本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阿本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