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奕,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壮,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
经营人:潘成娣,号旺饺连锁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其章(潘成娣之夫),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上诉人杨恩奕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以下简称号旺饺友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恩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