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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恩奕与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兵民终7号
案件名称杨恩奕与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杨恩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奕,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壮,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

经营人:潘成娣,号旺饺连锁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其章(潘成娣之夫),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上诉人杨恩奕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号旺饺(友好超市店)(以下简称号旺饺友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8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恩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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