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3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呼加兰,女,1966年7月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一审被告:王裕华,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上诉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呼加兰、王裕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