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20号原告:余水银,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巨嘉来冈东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之3。
经营者:陈**。
原告余水银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巨嘉来冈东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吊灯(HD-0042-63D)”、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余水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水银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