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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95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经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太和电子城二层Z1号。

经营者:周冰冰,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以下简称阿冰家电)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该撤回上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石家庄市新华区阿冰家电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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