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蔡锡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43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蔡锡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蔡锡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3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6072(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蔡锡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蔡锡钟,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蔡锡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称,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他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除此之外,MLB还中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及至世界时尚界收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 “”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秋水坐标旗舰店”销售使用“”、“”、“MLB”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0月,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蔡锡钟作为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依法对该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关费用。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两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陆丰市,故本案应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系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关键。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

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将原告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接点。

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法院起诉,使案件管辖连接点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佳荣达(广州)商贸有限公司、蔡锡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