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龙润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龙润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龙润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11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龙润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常旺村。

负责人:王建龙,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龙润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