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8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糖果纯客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2号嘉凯城瓶窑项目三层327号商铺。
经营者:张洪芳,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温瑶,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糖果纯客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