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2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新商业城长江五金交电百货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商业城一楼。
经营者常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新商业城长江五金交电百货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