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4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夏官屯村长灵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夏官屯村88号。
经营者:周长灵,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夏官屯村长灵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