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62号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16日,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82×××63账号,冻结额度1000000元,实际冻结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