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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百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28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百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百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284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百刚,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百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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