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68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岭北镇胜国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6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6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9)湘06知民初68号”补正为“(2020)湘06知民初68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68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岭北镇胜国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6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6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9)湘06知民初68号”补正为“(2020)湘06知民初68号”。